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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股东要承担吗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对公司制企业作一下介绍,目前我国公司制企业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均有法人财产权,顾名思义,”有限”的意思是承担有限责任,按现行巜公司法》规定,股东只对出额负责,所谓出资额是指按公司设立时《章程》的规定,承诺的注册资本额,股东如按约定履行了出资额,且在公司经营中无个人不当得利,则资不抵债时,可按破产法规定破产,并不会承担未清偿债务的连带偿还责任,请大家持续关注黄振财务在线,财务实务知识精彩纷呈!

一、股东和董事长有义务为公司偿还债务,董事是股东大会选出来的董事,董事会选出来的董事

长,所以他是股东,有义务去偿还公司债务。

二、股东只承担自己投资部分,不承担其他债权债务,如果实缴制的股东,就不需要承担公司任

何债务。

三、董事长有义务带领公司去赚更多的利润,偿还公司的债务,其次董事长只承担本人投资的部

分债务,其他债务不用承担,如果自己也是实缴制股东,那就承担董事长职位的责任,解决

公司的债务。

公用or私用

分两种情况,法人贷款的用途是私用还是公用。如果是公用,即使法人代表未经股东许可,发生损失,公司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股东也需要按比例承担责任。毕竟当初是股东们选出来的法人代表,股东很难因为没有许可贷款行为而避免这部分的债务问题。但如果是私用,股东是可以通过法律解决的。

表见代理问题

根据公司章程,法人代表是有权利以法人的名义的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因此,法人代表私自贷款不适用于无权代理

此外,公司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即银行)。所以债权人追偿,公司有可能会被起诉,届时需要分清法人代表的贷款用途。

私用行为

用贷款进行个人消费、偿还个人贷款等。

法人代表承担全部债务风险

如果是私用,那么这个贷款行为是法人代表的个人行为,即使是以公司名义发生的,也应当由法人代表自己承担所有的损失和风险,不应当牵涉其它股东。

当然这其中还涉及举证,如何发现并证明贷款与公司行为无关是关键。

法人代表违法问题

  • 将原本公用的贷款用作私用

如果法人代表向银行贷款是存在合理的用途,且在钱款到达公司账户后,才挪用贷款,用于个人消费等行为,那么法人代表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控制和支配公司财物

另外,如果法人代表向银行贷款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也确实用于生产经营,只是部分私用,那么涉嫌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需要考虑银行在批贷行为中是否存在过失,贷款人是否具有骗取银行贷款的主观意图。

  • 故意获得公用贷款进行私用

这种情况是法人代表起初目的不纯,就没想贷款用作公司经营管理,自己假借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请公司主体的贷款,然后私用,属于欺诈行为,涉嫌贷款诈骗罪。当债务无法清偿时,银行向公司追偿会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可以否认这是公司行为,将其定义为法人代表的个人行为,其他股东可以拒绝银行的追偿,所有债务由法人代表承担。

这个情况在于难以断定法人贷款的本意到底是私用还是公用。

综上,公司股东如果不希望为此不知情的贷款承担责任,那么需要了解法人代表贷款后的用途,如果能够证明贷款私用,就可以不承担相关的责任。

您好我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的王双律师,希望我的解答能给您带来帮助。具体问题可以私信我详谈。

“挂名股东”虽不是实际权利人,但公司存在债务时,仍存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指出,公司债权人以挂名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挂名股东是无法对其进行抗辩的。挂名股东先行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后,才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我国,公司的形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

1、股东未缴足出资,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在未缴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一,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其二,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其三,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公司业务混同,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公司债务,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但股东入股抽逃出资;出资不到位;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93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通常情况下不用承担债务责任,特殊情况下要承担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通常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法人中的一种,法人是法律规定拟制的人,对于股东来说,公司这种企业法人就是别人,别人的债务当然不需要你来承担。

原理是这样的,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论是用实物、货币、知识产权或是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出资,都是所有权的转移,而不是简单的给公司使用。

二、特殊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下,股东只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几乎唯一的义务就是出资,如果股东出资不实,就需要在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例如,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而全体股东实际出资200万,有800万的缺口,而公司欠债1000万无法偿还,那全体股东,应对公司1000万债务中800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谢邀。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得以确立的基石,其根本要求就是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但是股东与公司债务的隔离往往导致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利用其在法人制度中的优势地位,从事滥用法人人格的各种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在其受到法律追究时又主张只承担有限责任。这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导致了明显的利益失衡。

为此,只有使股东在一定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此产生。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迅雷不及导致公司债权人受到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请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在英美法系中称为“揭开公司面纱”。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对“公司欠下债务股东要负责吗?”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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