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
劳动者如果没有和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如果发生工伤案件,劳动保障部门会要求劳动者出具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明或者材料。如果用人单位合作还好,如果用人单位不合作,无法证明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就无法做工伤鉴定。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都会存在巨大的分歧,也有可能提供不出有效证明而仲裁失败。那么我们在具体的工伤案件中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一、工伤案件中确立劳动关系的流程都有哪些?
1、我们首先应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你签定劳动合同,即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发生工伤意外,用人单位应该负有赔偿责任。而劳动仲裁部门专门负责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各种纠纷。而此事件所提及的“工伤案件中如何确立劳动关系?”正是由劳动仲裁部门负责的。
2、劳动仲裁部门应该会首先找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出和解建议。如果劳动仲裁部门不能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或者劳动者对劳动仲裁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不认同,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走法院起诉的前置和必经程序。如果不经劳动仲裁部门调解或调查,法院可能不会受理此类案件。
二、工伤案件中,我们自己能够提供哪些材料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1、培训记录,或培训发的证书。在企业工作中,参加各种学习或者考试,获得的证书和培训记录有利于确定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的工作证,工作服都可以当作参考。
3、如果贷款买过楼,应该有盖有公司公章的薪资证明材料,也可以证明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这个到银行一查便知。
4、工资发放记录。如工资条,企业财务人员微信转账记录都可以用作证明。
三、工伤案件中,劳动关系的确立分歧点都在哪?
1、用人单位可能会辩解说,与劳动者是劳务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的,保险、医疗、工伤、休假、工资都负有法定责任。而劳务关系则区别很大,劳务关系一般指双方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劳动,而乙方负责给甲方报酬。双方都是自然人也可以签定劳务合同,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只受合同法约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被证明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就没有赔偿的责任了。
2、劳动监察部门调查的深度及相关材料。
有的劳动者对劳动监察部门对工伤案件中劳动关系确立的调查存在怀疑。就需要监察部门提供相关的笔录或调查报告,劳动者是有权利要求查阅相关的调查资料的,也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给劳动监察部门,有助于劳动监察部门快速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四、工伤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其实并不难确认。
- 但是各种程序繁杂而漫长,对劳动者来说是很大的困扰。发生工伤时,我们需要与用人单位协商做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就只能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必然要求确立劳动关系,再进行劳动关系确认,得进行相关调查,出仲裁结果,然后调解,不同意调解,又开始走诉讼,再进行政复议,有时甚至会一审二审,那又是漫长的一段难熬的时间。
- 所以有可能的话,如果发生工伤意外,而我们又与用人单位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可以请专门的人员为我们进行案件疏理和相关的流程办理。比如专业的律师和事务所,他们都可以为你提供专业和必要的法律援助,而且不必你自己费时费力去办理。当然了,费用是一定要花费一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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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职入青云,职场已经步入中年,但还是新人,愿与大家共同进步!!
如果被驳回,就无法申请工伤赔偿了,建议你提起诉讼,走侵权这条道路吧,可以做个伤残鉴定,向对方主张侵权费用,判决也会判的很快。
一、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指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获得赔偿精神损害。在确定其范围时,应维护人身权利和人格权这两个方面出发,而我国立法也是依照以上两方面对其加以确定。一般情况下,赔偿能够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弥补,
谢邀回答,因为中标单位和机械租赁劳务分包单位均属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4年4月21日1613次会议通过的《司法解释关于工伤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如果受工伤的劳动者属于中标单位分包的自然人工头招用,当然用工主体由中标单位承担,要是甴机械租赁劳务分包单位直接招用或由其分包的自然人工头招用,则由机械租赁劳务分包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受工伤的劳动者在收集到足够证据证明是中标单位或机械租赁劳务分包单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后,以用工主体责任单位为被申请人先行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或直接向施工所在地的人力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因为,根据行他字(2009)12号复函,负责工伤认定的行政部门也有权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的调查过程中确认劳动关系,不一定非要通过劳动仲裁程序去确认。用工主体明确后,到底由中标单位还是由机械租赁劳务分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就一清二楚了,然后通过双方协商或依法定程序处理工伤保险待遇即可。
无论是用工主体,还是工作人员的责任都可以认定工伤,但2011年1月1日以后的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如是本人主要责任的不认定工伤。
第一,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是不缴费的。
第二,工伤保险包括的项目很多,其中职工工伤发生的医药费,住院费,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治疗期间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达到伤残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达到护理等级的护理费,工伤一到四级的伤残津贴,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死亡补助费,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达到伤残等级本人主动解除合同的一次性就业补助和一次性医疗补助等等,还包括辅助器具的费用,包括义齿,义眼,假肢等等费用。
用人单位变动也是领导变动,按市人事规定每四年为一届领导,需要变动一下,领导在一个单位干的时间过长,不便于开展工作,故需变功一下。工伤保险是单位给职工买的保险或者给临时工买的保险,与用人单位领导调换没有多大关系。出了事故,住院治疗,能报销的医疗费都能报,不能报销的项目,就是不能报,工伤冶疗期间的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都是保险公司负责,至于后期治疗费也是由保险公司负责。如果造成残废,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功能力鉴定,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评定残废等级,一般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最重。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申请重新评定,用人单位也可能向工伤患者提供一部分慰问金,借机表达对患者的关心。
《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承包经营是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经营方式,它是指在坚持企业所有制不变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所有者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促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承包者可以是企业内部职工(俗称内包)也可以是外部个人、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俗称外包)。在本企业内部职工承包的情况下,职工的劳动关系在本企业是清楚的,对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应由本企业来承担;在外部承包的情况下,职工的劳动关系有可能不在本企业而在中标的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那么,对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就由中标的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承担。
工伤保险责任与劳动关系有着天然的关联关系,前者是附随于后者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归责原则经历了最初的由劳动者负责到雇主过失赔偿原则再到雇主无过失赔偿原则的演变,谁用人谁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因而在确定工伤保险责任时,明确劳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是非常重要的。资料来源:《工伤保险条例解与实务(上册)》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