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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把孩子打死触犯法律了吗

  

1、因为儿子不听话不小心把他打死了,涉嫌故意伤害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希望网友在声明支持父亲的行为的时候,看清楚,这只是学生之间的打闹,而不是我们平时所痛恨的那种恶劣的校园欺凌事件,所以这个父亲的行为过于极端,而由于他的一时冲动,毁了两个家庭,也毁了两个孩子……

这位父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而且性质极其恶劣

我看到新闻下有不少网友声明支持这位父亲的行为,因为这是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但是我想你们要弄清楚的一点是,他的女儿并没有受到多大的伤害,只是眼睛受了一些轻伤,即使你说你要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最多你就去教训一下那个男孩,让他尝试一下眼睛受伤的痛苦,有必要直接去杀了他吗?这已经远远超出了“复仇”的限度了,这已经不是一个父亲应有的责任,也不是什么正义之举,而是明目张胆地故意杀人行为!

何谓父亲的责任,你的责任不仅是保护女儿不被受伤,还要肩负着抚养她长大、陪着她走过人生漫漫长路的责任,可是现在呢,你进了监狱,你让你的女儿背负了有一个杀人犯的爸爸的骂名,你让你的女儿在学校里在同学面前抬不起头,你上你的家庭因此而破碎,你认为这就是你的责任所在吗?

你有没有想过,被杀男孩的父母也可能采取同样的手段报复你的女儿,那到时候你在监狱里,如何保护她?你毁掉的不仅仅是男孩的家庭,也毁掉了自己的家庭,让自己的家人自己的孩子陷入了危险和恐慌之中!

目前检察院已经提前介入,证明这个案子是社会影响大以及性质恶劣的,根据刑法的规定,这名父亲很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水三心在担任班主任的时候,也遇到过类似情况,一个孩子长期在校欺负其他学生,经过屡次教育之后,效果不是太明显。如何与家庭教育有机结合起来,让家长参与到对孩子的教育过程中,就成了当时我不得不思考的问题。于是,我请家长到学校来配合学校教育。没想到,家长一到办公室,抓住孩子,在我还没有反应过来的时候,连续几个耳光,孩子得嘴边马上就流血了!

说句实在话,那个时候,我的心里还有一种声音,就是叫好——谁叫你欺负同学来着?但理智永远会占据上风——在学校里打孩子,这样的港式世纪不可取的,不但不利于事情的解决,反而会进一步激发孩子的狂躁心理!

于是,我理直气壮地制止,立即电话通知保安将这个父亲与孩子隔离,并告诫,如果不听招呼,我将立即报警!

其实,这样的家长,在我们的世纪教育过程中,并不少见,特别是在一些农村地区或者城郊结合部,一些性格比较暴躁、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的家长,就是这中间的生力军!在这个时候,作为教师,我们真的只有更多的承担起责任来,因为教育,永远不只是职责本身那么简单!下面,我们从三个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

一,从法律角度来看,毒打孩子是违法行为,教师有权制止

我看了一些朋友的回答,认为给家长讲《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意义等等。三水三心以为,法是社会最基本的规范,作为教师,我们是文化的传播者和引领者,自然,我们也是义务的法治宣传员!

所以,面对这种情况,首先就要给家长指出,这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还有可能触犯《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那如果有老师抱着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是否可以呢?也许,很多人以为,是家长打的,跟我有什么关系?

那么,你就错了,因为,《教师法》第八条关于“教师义务”中的第五款中有明确的规定: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也就是说,如果面对这种情况,教师必须进行制止,否则,那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二,从教育的角度来看,打不是最有效的方式,教师有义务引导

去年,复旦大学一位知名教授发文指出:现在的教育中,家长无休止地退让,对孩子的打骂太少了,以至于孩子不知道犯错的边界在哪。很多人非常赞同,还找出了若干孩子自杀的案例,由于一味的娇惯或者说服教育,导致孩子心理承受能力差,来证明打骂的重要性!

但也有很多专家非常反对,说这是对孩子人格尊严的践踏,是一种封建的、落后的、应该摒弃的教育方式!

这样一来,家长们、老师们就无所适从了!三水三心一直以为,“教育需要惩戒”,“教育本身就蕴含着惩戒”,但一味地打骂,是不是教育呢?或者,是不是正面的教育呢?

我们知道,任何事情都是度的,“事犹过之而不及”!再说了,一般以教育为目的的“惩戒”与发泄似的“毒打”“暴打”,可不是同义或者近义的!

通过描述,我们可以作出一个基本判断,这个家长的做法,可能目的是好的,但其行为,预期目的完全是背道而驰——在孩子没有明白真正的错误,就施以“毒打”,只有两种后果——一种是由于害怕而暂时停止犯错,但仇恨的种子会潜滋暗长;一种是绝地反弹,以更加猛烈的方式去还击!这样的案例,其实并不少见!

那么,面对这种情境,作为教师,岂能袖手旁观呢?难道,我们没有义务去引导家长采取正确的教育方式吗?

毕竟,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孩子!

三,帮助家长建立和谐的亲子关系,这是教师的功德

功德,很多人认为这是一个宗教类的词语——其实,功德还是一个社会学的概念,就是“指做好事、有益的事”!

教育本身,其实就是功德——教人以真,导人向善,引人寻美——当所有的人都做到真善美的时候,这个社会不就是“天下大同”了吗?

要真正实现教育的“中国梦”,家庭教育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但由于各方面的局限性,一些家长,完全不具备作为家长应该有的素质,或者说,一些家长,根本就是不合格的!那么,这个时候,作为教师,我们只有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可喜的是,现在,不少学校就建立起了“家长学校”。三水三心在担任校长的时候,也建立了家长学校,请专家做讲座,请优秀家长做分享,我本人,还作为省级家长学校的培训讲师,去给不少的家长做过交流分享。

但事实上,江山易改,本性难移,极个别的家长,性情简单粗暴,动辄拳脚相加,这个时候,我们作为教育工作者,也只有慢慢地、锲而不舍地引导,让家长掌握一些与孩子沟通交流的方式,让家长学一些正确的教育孩子的方法——我以为,这是功德,是教育人的善!

总之,面对一些家长不正确的甚至是违法的教育孩子的现象,教师既要用法律的威慑力和强制力来制止,还要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来引导,最后,教师才是一个“有功德”的社会文化的引领者与传播者!

父母杀死自己的子女也算犯罪。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为了任何人,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我国不承认“家法”,对一切违法犯罪人都应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私自处死他人。行为人对违法犯罪的亲属,也只能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私自处死违法犯罪亲属的,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亲生母亲杀死自己的孩子触犯故意杀人罪。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处以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睡觉被吵醒岂能成杀害亲儿子的借口只因睡觉被两岁的儿子吵醒,年轻女子贾某被控先摔再掐又捂,将儿子残忍杀死。其丈夫事后帮忙掩埋儿子尸体,还故意做假证明包庇她。记者昨天获悉,贾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公诉至北京市二中院,其丈夫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包庇罪一同被诉。看到这则新闻笔者相当震惊,真不知道这位母亲要如何狠心才能下得了手,痛心之余发现此类事情已不止一次出现在公众视野中,更觉得不寒而栗,套用网上流行的词语,真是“细思极恐”。笔者认为,对此类事件不能当成个例和偶然看待,其背后的原因更应该引起整这个社会的重视。首先,对生命缺乏敬畏。这位母亲随意杀死自己的儿子,还安慰老公“不行以后再生一个”,这明显是视人命为儿戏,可能对这位母亲来说,一个2岁的孩子就跟一只小猫小狗差不多,死了可以再买。可是,即便是小猫小狗,也同样是生命,不能随便杀死。在我国,生命教育缺乏,以至于不少人忽视了生命的价值和意义,对生命没有敬畏之心,将人命甚至是自己亲人的命不当回事。其次,一些年轻人缺乏爱心和责任感。从古人开始,就推崇“父母之爱子女,则为之计深远”,歌颂父爱母爱的故事古今中外更是不胜枚举,这一方面说明父母之爱的伟大,另一方面也说明为人父母之不易,既要有爱又要有责任心。当代年轻人标榜自由、个性、独立,因而也常常被指责没有责任心、感情淡薄、对人冷漠,这种说法尽管有些片面但不是没有道理,具体到为人父母上,如果没有做好准备,连孩子哭闹都受不了,那笔者只能奉劝年轻夫妻,还是不要把孩子带到这个世界上来了。当然,类似的案件频发,最主要的原因还是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可是,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普法工作做的也不到位,法治观念并没有真正的深入人心,不少人心中完全没有法律意识。因此,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强化法治意识迫在眉睫。父母杀死亲生儿子这样的惨剧谁都不愿看到,可是既然发生了,除了谴责和期待法律的严惩之外,更希望看到整个社会都能深思反省,亡羊补牢犹未晚矣。

一名12岁的花季少女惨死在母亲的魔掌之下,实在是令人痛心不已。看了新闻介绍之后后,不止痛心,更让人感到气愤。下面我来结合新闻内容谈谈事件发生的可能原因,以及暴露出来的问题:

这位母亲可能具有暴力倾向,法院已经网开一面轻判了。

新闻用“失手”一词来概括这位母亲的行为,我认为是极其不妥当的。失手这个词对应的行为应该是意外或者不小心造成的伤亡事件。而这一事件中,这位母亲是直接将女儿打成了失血性休克死亡。这种希望是需要一个过程的,而在这个过程中,这位母亲通过按摩板不断地对年幼的女儿进行抽打,而且在女儿已经皮开肉绽的情况下仍然没有停止这一行为,这种抽打一直持续到女儿昏迷为止。

整个过程持续时间相当长,母亲随时可以停止她的殴打行为。但凡她可以哪怕稍微冷静一点,死亡都不会发生。我认为这位母亲可能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正是这种暴力倾向导致其在犯罪过程中头脑发热,失去了对自己行为的控制。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的解释: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起案件之中,由于母亲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了女儿的死亡,她至少需要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从这点来看,法官已经对其网开一面了,选择了最低的量刑尺度对其进行了判决。

家庭教育存在严重问题。

母亲是外来打工人员,在餐馆里做服务员,平时工作较忙,收入也不高。而女儿则暂时辍学在家,平时母亲上班时没有人对女儿进行管教。

女儿的年龄尚处于义务教育阶段,本应该在学校里接受学校老师的教育。然而她却因为家庭的原因辍学在家。而因为她母亲平时又没有对她的日常行为进行管教和约束,这也导致了她到了深圳之后一直处于无事可做的状态。虽然究竟有没有偷拿这28块钱已经无从考证,但我认为女儿本身在生活中游手好闲的可能性确实不小。但是归根结底,这也是家庭教育缺失产生的问题。

每一个孩子都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近年来,被爆出来的虐待儿童案件数量直线上升,而且很多案件中的施暴者就是孩子的亲生父母。我们常说“每一个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好”,其实这句话是非常不靠谱的。确实大多数父母是爱孩子的,也希望自己的孩子好,但是也有那么一小撮父母,他们本身的素质决定了他们根本不配成为孩子的父母。

我们一味向孩子灌输“世上只有妈妈好”这样的说法对于孩子的成长并不是一定正确的。反过来,我们更需要让孩子知道,每一个人都是不完美的,每一个父母都可能在某些方面存在缺陷。如果遇到有暴力倾向的父母,必须第一时间向老师或者向其他人进行报告。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安全,也才能让自己的父母敲响警钟。

适度惩或乃职责所在,过度惩戒导致轻伤后果的即是犯罪。

孩子不是家长的私有物品,是个体生命的存在,须得到尊重和关爱。

孩子过于调皮,错误屡犯不改,家长适度惩戒,会让孩子有所收敛,但实行家暴,导致孩子身心重创,是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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