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为什么要一房两卖
我认为:
一、购房合同虽然已备案,但开发商会否一房两卖完全取决于开发商。
二、合同没有备案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若后一个买受人(善意取得)的合同没备案,但已实际取得了房产,那么前一个买受人的合同虽然备案但不能对抗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后一个购房者)。
三、购房者的利益只能向开发商追偿。
开发公司明知违法,还一房二买,对于这个问题,其实并不普通存在,前些年多些,现在基本上没有了。现在基本都是网签系统控制房源,签了合同就无法再卖,开发公司没有一房二卖的机会了。那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况,我想主要基于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开发公司资金短缺,被迫无奈,铤而走险,主动被迫一房二卖。开发公司选择一房二卖,无非就是为了钱。开发公司面临经营困难,资金短缺,想通过一房二卖凑集资金,解决资金困难。不违法,直接死,违法还有一线生机,因而选择违法犯罪,一房二卖,非法买卖。
第二、开发公司管理漏洞,员工主动一房二卖,从中获利。鸟为食亡,人为财死。由于开发公司管理不善,内部员工违法乱纪,违规操作,一房二卖,从中获利。
第三、开发公司管理松散,员工疏忽一房二卖。人都有疏忽的时候,房地产工作人员多,客户也多,难免放错。一般房地产卖房都有一个销控表,用来展示房源销售情况,把已卖的做上标注,如果工作人员疏忽没做,其他工作人员就会以为没卖,进行正常销售,导致了一房二卖。
第四、第三方对买卖交易监管不完善。一房二卖多出现在签纸质买卖合同时期,购房客户无法知道房子真实买卖情况,第三方也无法有效监管开发公司真实的房源交易情况,导致买卖就是甲乙双方的行为。如果甲方有欺瞒,购房的乙方是不知情的,以致违法很容易,追究责任却很难。现在都是网签系统控制房源,根本没法一房二卖。
第五、购房合同贪图便宜,让开发公司有机可乘。在利益诱惑面前,人往往会放错误。开发公司为了凑集资金,为了能拿到客户手里的钱,给客户诱惑,如低价,高回报等,结果办理不正规的购房手续,客户受骗上当。
违法犯罪的事情,没有那个主动愿意去做,我想人心还是向善的居多。很多明知是违法,还选择去做,我想主要是利益的诱惑,或者是被迫无奈的选择。一些管理不规范,经营不善,即将倒闭破产的企业,想通过违法操作苟延残喘,寻得一线生机,当往往从违法犯罪那刻起,就已经跌入了万丈深渊,注定没法起死回生。
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案件不断增多,在实践中,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的区别多次成为争议的焦点。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更是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文将通过一个“一房二卖”的案例,从区别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的不同点入手,着重探讨,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主观心态。
举个案例:①甲将2012年7月才能过户的经济适用房于2006年5月3日以八十多万的价格出卖给乙 ,并约定剩余房贷由乙返还。2010年12月5日,因甲与乙私下产生纠纷,不愿意把该房过户给乙,遂将房屋以200万以真实身份,通过正规中介公司再次出卖给丙,丙在看房时得知房屋内有人居住,并询问甲原因,甲隐瞒了曾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谎称房屋被其前妻出租给别人,并允诺丙,到了过户期限一定办理房屋过户。乙得知甲要将房屋卖给丙之后,于2011年将甲起诉到法院,但是因2006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过低,不符合当地住建委经济适用房过户的规定,法院只判决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没有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乙所有。但是甲以乙一直占有房屋,想与乙和平解决纠纷为由一直没有将房屋过户给丙,虽然甲将房本留给了丙,以表示过户的诚意,但后来甲一直不出现,丙只得向公安局报案。200万房款甲在供述中声称已经用于归还之前做生意所欠债务,但是否真正地用于归还债务,通过银行账单、询问证人并没有得到证实抑或证伪。
此案一个重要的分歧点在于,甲的“一房二卖”行为是否涉嫌合同诈骗罪。一种观点认为甲“一房二卖”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理由在于,第一,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随着房价上涨,合同没有履行完毕过程中,甲很有可能因为反悔,从而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甲相对于乙,承担的应是违约责任,甲有能力将房屋过户给丙。第二,甲使用真实姓名,通过正规中介公司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签订合同时房屋所有权仍归甲所有。
如果还没有上网签,可以选择不买或者调换,房子以网签为准。
拿你的钱,为你建房,还要攒你的费和税。
这个问题要从两方面看,第一房子是真的卖完了,第二房子没卖完,开发商捂盘惜售。
第一,开发商真的卖完了。那为什么房管局却查到还有房。大家都知道,购房流程通常是客户交定金先签订认购书,这时候这套房已经被客户锁定,开发商不可以再拿出来卖,否则就是一房两卖了,但是刚签订认购书,这套房的数据是还没有显示在房管局网站的,特别是现在很多城市都限价,开发商要想签合同,需要搭配高低价格网签合同,这样才可以在房管局系统里成功打印出买卖合同。这中间短则几天,长则几个月都有可能。房管网的数据只能参考,不是实时数据,不能作为最终依据的。
第二,房子没卖完,开发商捂盘。这种情况也是存在的,可能开发商资金充足,特别是小开发商,在上一轮房价上涨后就已经获利很多,银行的融资压力已经没有了,还清了全部贷款,这时候开发商如果没有下一步拿地计划,又看好房市的发展,就会存在捂盘惜售情况,这时候开发商就成了最大的投资客,低成本坐拥大部分房产,又不像个人购房者一样,存在限购问题,开发商就待价而沽,坐等升值。但是这种情况,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开发商是捂盘惜售,也是可以向国土局等部门投诉的。
本人从事房地产行业多年,对房地产行业相关流程熟悉,有需要可以咨询我。谢谢
开发商一房二卖属欺诈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因此房地产公司将已经出售给他人的房屋又出售给别人,故应当承担一倍赔偿己付购房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