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股东大会文书类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在次年6月30日之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100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临时股东会数量上较多,也就造成上市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都是临时股东大会的假象。
上市公司开临时股东大会,是有突发或者比较急需作出决策的事而临时召集股东开的会议,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就是利好,反之则是利空,也有可能是中性的。
谢邀!
股东召开股东会,是公司内部治理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司法不能介入。
通俗的说,就是法院不能强制召开股东会,包括临时股东会议。
用法言法语说,就是请求召开股东(大)会不可诉。
2019年11月18日,最高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纪要第29条指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围。股东请求判令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按照《公司法》第40条或者第101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开。股东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纪要不是司法解释,法院判决案件不能引用,但是最高司法机关对法律适用的认为,一般是能代表下级法院的认为的。
《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这两个规定,确定了在董事和监事都不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有条件的股东可以召集并主持股东会。
召集股东会议,目的是什么?
1、如果是为了知情权,股东可以提起知情权诉讼。
股东知情权分为查阅权、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和质询权。实践中,股东提起诉讼请求的多为查阅权,即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以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的活动。
2、解散公司的请求权。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般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股票不一定会涨,有很多不确定因素。
2、对于公司而言,有些重大的决策是需要由股东大会来审议的。
股东大会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年度股东大会,一年只开一次,而且必须开一次,主要审议年报、年度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年度经营计划等事项。另一种就是临时股东大会,一年可以开多次。两者之间没有太大的区别。
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不一定是利好,股票不一定会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