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扣除。
由于您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今年的个税改革引入了专项附加扣除的概念。影响最大的应该是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人,会切实带来税负的降低。这个政策对于负担较重的工薪阶层来说,更好地体现了税收公平。
1. 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临近年底了,很多人对于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已经有些模糊了,我们再来回顾一下:
①赡养老人的支出:纳税人赡养60岁以上父母,且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每月可扣2000元,非独生子女可以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不超过1000元。
②子女教育的支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③住房租金支出:针对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根据主要工作城市的类型不同,分为1500元、1100元、800元三档。扣除夫妻双方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④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每月1000元,扣除期限不超过240个月。并且,只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可以选择由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扣除,并且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⑤大病医疗支出: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⑥继续教育支出:学历教育支出,每月按照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扣除期限不超过48个月;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获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2. 税收公平的体现
专项附加扣除的提出,其实更好的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虽然在很多一二线的大城市,很多人的工资薪金早已超过了5000元,对于这部分人来说,提高起征点可能是更为方便的做法,然而对于很多三四线城市,以及乡村的人来说,可能收入并没有达到那么高。曾经有个城市的青年到山区去支教,看见一个小朋友在吃泡面,就跟他说:吃泡面不健康,你不要多吃。没想到孩子的妈妈却说:她没有多吃,今天是她的生日,我们一年也就吃这一次。所以目前在各大城市和地区贫富差距还是比较大的,如果统一制定一个比较高的起征点,那么对于收入较低的人群来说可能并不公平,个税对于调节贫富差异的作用就会被削弱。通过引入专项附加扣除,可以更好地让需要减负的人享受到税收的减免。
3. 涵盖基本的需求,给最需要的人
6项专项附加扣除考虑到了赡养父母,抚养子女、住房、教育和医疗等多个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方面,并且也是对于工薪阶层来说最需要的几个方面。有了这几项扣除之后。对于普通的工薪阶层能产生更好的减负作用。比如一个月薪1万左右的工薪阶层,在引入了专项附加扣除之后,很可能就不需要再缴纳个税了。税收的负担大大的减轻,生活的质量可以有所提高。
4. 引入个人征信,需要准确申报
今年进行了个税改革,也开始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如果个人存在通过虚列专项附加扣除,进行偷逃税的情况,那么可能会影响个人的信用,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联合惩戒。因此,在进行具体的专项附加扣除申报的时候需要注意实事求是,一旦情况发生变化,那要及时进行更新。
比如,政策规定是“首套房贷”,那么不属于范围内的就不要申报;如果租房结束了,那么房费的扣除也需要立即终止。
总的来说,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引入,更好的体现了税收公平,对于工薪阶层来说。有利于减税降负,提高生活的质量。但是纳税人在具体申报的过程当中,要秉承诚实守信的原则,并且一旦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及时进行更新,以免影响个人的征信。
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富于民的重要举措,会有更多的中低收入群体被纳入免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比较复杂,但总之是惠民政策,只要公平合理就可以了。
个人所得税计算明细=(税前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七章规定,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如下: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每个子女1000元/月
学历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月
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注意: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注意: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