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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一年一签赔偿

解除合同时工作几年补偿几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你所提问题是否可这样理解,即你入聘该公司时双方只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期,公司同时也正常发了你一年工资,这应该没错。问题是以后的几年中公司不但未与你续签合同,而且还仍使用你几年,或你曾与公司提出,公司置之不理,几年后又将你辞退。

如事实正确无误的话,那么该公司具有严重犯法行为,公司给于赔偿是毫无疑问的,应未续签合同並使用你至辞退前,那就应支付你辞退前几年的双倍工资,换言之,除已付你几年来每月的工资后,应再付你一次这几年来的每月工资。你也可去企业所在地区劳动仲裁机构咨询,讨回公道。

保留证据,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要求从第三次开始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如单位未与你续签,但也没有拒绝你继续履行,那么自到期后,由于已经签订过2次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你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自应该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签订的,自满一个月的次日,每月应支付你二倍工资,如你不再想工作,可向单位主张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作一年给予一个月的工龄补偿(按辞退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另外,如果,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你,再补发一个月工资给你,其他没有补偿。只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才可以得到双倍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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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问题涉及劳动合同法的一个一般原则问题,即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议改订的,应如何认定其效力。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权利,从其权利性质及特点来看,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仅仅涉及私的权益,即仅仅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问题;另一种权利类型本身又兼具义务的属性,带有强烈的社会法色彩,典型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理论上,仅仅涉及私的利益的法定权利,应允许当事人自由改订,但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同时对这种自由改订往往设置了范围,以防止劳资双方实际经济地位的不平衡导致劳动关系中的利益失衡。这种限制绝大多数也构成劳动法领域的强制性规定,典型如最低工资的限制。兼具权利义务双重属性的法定权利,当事人协议改订并不能产生双方期望的法律效果,应视为无效。如当事人并不能因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而免除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具体到法律适用,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判断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作了规定,存在三种情形。

一是劳动合同的签订或变更,一方当事人基于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二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或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提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系双方自由真实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并未据此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也没有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特定情形下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一种强制性规定,但进而认为经济补偿金只能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而不能提前支付,则既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也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价值取向相违背,缺乏令人信服的理由。实践中,劳动者容易混淆上述两种法定权利的性质,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往往对权利条款的效力产生错误认识,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为防止和避免这种情况,劳动者可及时主动向工会组织咨询了解劳动合同中权利条款的性质,以明确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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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楼主前说劳动合同,后说劳务合同,那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务合同关系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有:

一是隶属管理区别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

劳务关系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二是报酬支付方式区别

劳动关系报酬支付方式多为定期支付,有规律性;

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即时结清或按合同规定阶段、分批次支付,没有什么规律性。

三是工作年限区别

劳动关系是可累计工作年限,如计算可享受年休假天数、同一家企业签订多次劳动合同,可累计工作年限等;

劳务关系是没有什么工作年限可言。

签订合同时间及次数区别

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其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连续订立二次书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续订若员工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简单的说连续签订二次书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需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务关系只要双方有合作,随时可签订合同,签订合同也没有次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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