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你好!我的答案是B。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有三种:1、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3、公平原则 下面是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解释: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1) 含义: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2) 适用过错责任的意义: ① 在一般侵权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损害也不负赔偿责任。② 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③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A) 在第三人对损害也有过错时,构成共同过错;此时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并负连带责任。B) 如受害人有过错的,即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3) 过错推定责任 ① 含义: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体现在民通126条) ② 此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它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使用。③ 举证倒置原则的含义: A) 受害人只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并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情况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B) 受害人为免除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④ 法条上的体现:民通126条: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2、无过错责任原则 1) 含义: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便根据法律规定(民通106条系3款)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2) 适用情形(民通规定): ① 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 ②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 ③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④ 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 3) 适用的注意事项 ① 无过错原则的适用必须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② 适用无过错原则,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③ 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如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免于承担) 3、公平责任原则 1) 含义: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如不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2) 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① 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过错,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② 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③ 在法条中的体现(民通和民通意见):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险情由自然原因形成;行为人采取的措施无不当);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中致人损害的(可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受害人在诉讼中,能够举证证明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对于损害的发生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行为人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就此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扩展资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学术上也把无过错责任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具体的适用范围是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5条、第127条、第133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此外,我国单行法规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作出了规定,比如卫生法第39条、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56条;兽药管理法第47条;环境保护法第23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42条等。
依据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其归责原则主要有三:
一、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是指只有在行为人有过错时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在这一原则下还有一个特殊的归责原则,也即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但从法理上而言,这一原则并非独立的归责原则。因为从根本上说,这一原则还是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前提的,只不过在这里采取了诉讼法上的举证责任倒置,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如果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文指的是侵权行为发生后,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依据法律承担侵权责任。正确理解该原则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无过错责任必须先由法律条文明确规定
也即如果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任何人不能随意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是无过错责任并不当然绝对要求行为人无过错
意思是虽然法律不论行为人过错与否,但如果此时能够认定行为人的过错也无妨适用该原则,依然需要承担同样的侵权责任。
三、公平责任原则
该原则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其实该原则是否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之一在学界历来有争议,因为该原则从条文表述上来看并无责任分担的相关论述,而只有对损失分担的论述。虽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但也不免有了“和稀泥”之嫌。最新发布的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也因此而删去了此条文,可以说是顺应时代发展的。
将来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只是前述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两大原则了,这也是符合国际立法惯例的先进做法。
应该说“jayrao”的回答是比较详细的,但鄙人认为不够准确,理由如下: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体系采”二元论“体系,及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
关于过错原则,“jayrao”已经论述的很详细,鄙人不再赘述。
但诸如幼儿园小孩儿被侵权的情形适用的虽然是过错推定,但仍是过错原则。即推定你有过错,承担责任的前提也是你有过错,但举证责任倒置,应有侵权人承担其无过错的举证责任。还有物件致人损害、产品致人损害(新产品质量法规定)等使用的也还是过错推定原则,实质上也是过错原则的另一种适用情形。
无过错原则即是当事人有无过错都应承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例如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等,一旦对人造成损害,即应承担侵权责任。其免责或减轻责任的前提是被害人有过错。
至于共同责任,即双方都无过错公平承担损失的情形其实是一种责任的分担方式,我国《侵权责任法》未将其列入归责原则体系。
希望对您有用。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的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根据新的《侵权责任法》第九章,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依然规定的是 无过错责任,即“主观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免责事由是:战争、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