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认定是非法行医
不合理的中医“行医证”考核正在合法消灭民间的个体名、老中医
一个文件下来,全国12万中医被取消行医资格,很多当地很有名望的老中医因为没有中医资格证而不得不关门歇业,可见凭中医“行医资格证”才能行医的做法合法不合理。
这是因为对中医的考核方法不合理,某些中医行医并不需要了解中医知识种中医理论:
1、懂得的中医理论多的人并不等于他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高超的医术。大城市的中医院中,很多有资格的主任,副主任医师医术平平,前来就诊的患者寥寥无几;有证与否,与大夫本人的医术的高低没有必然的联系。
2、城乡很多没有行医资格证的中医却有自己的“绝活儿”,上门求诊的患者络绎不绝、甚至不得不提前预约或排队等候治疗。
3、治疗常见病“腰椎间盘突出”的中医只要用按摩的手法使突出的腰椎间盘恢复原位就达到了治疗效果,其他脊椎病的治疗也是如此,只要能判断出病变部位,使脊椎骨恢复到原位,就达到了治疗的目的,正骨中医知道人体骨骼结构就行了,有什么必要考试他的中医理论知识呢?
4、湖南有一妇女,因头部偶然受撞击后产生特异功能,会写出很多奇怪的符号并且能够通过念咒语给人治病,每天找她求诊的人络绎不绝,类似这样的民间医生,你考她中医理论,她能够过关吗?
5、民间的中医,通常都是通过师授家传的方式流传下来的,有的祖传的偏方就剩那么几味中药,有疗效就可以,像这种情况,有什么必要非要他对中医理论讲出个一、二、三呢?
6、上世纪70年代的赤脚医生制度,赤脚医生也都没有颁发“行医资格证”,在农村给老百姓这个头疼脑热的一些常见病,多发病也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到群众的热烈欢迎;当时也没有听说哪个赤脚医治死人的事。
当时部队连队的卫生员都是没有当过医生的经历的新兵、只经过半年培训就上岗的,他们也能满足连队医访保健的需要,我当兵期间,也没有听说哪个卫生员治死了人。
7、民间中医往往专长于某个专科疾病的治疗,对他们全面考核中医知识并没有实际意义。就好比一个牙科医生,考他的内科、儿科等其他方面的知识,他能过关吗?
8、我的意见,并不是提倡民间中医无证行医;对民间中医考核是必要的,但这种考核并不是对中医知识面的考核,而是对民间中医的临床经验、实际技能和疗效的考核;这样才能有利于农村中医人才的保护、推动农村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9、一个中医院的毕业的高材生在飞机上对一位危重病人进行了抢救,使其转危为安,但事后却遭到非议,说她是无证“非法行医”,按照这种逻辑,她只有在一旁袖手旁观、看着患者人死亡才合情合理,才符合革命的“人道主义精神”?
医生给病人行医的最高原则是“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只要有救人的医术,即使没有取得行医资格证的人,在遇到紧急或特殊情况下,不仅要允许无证行医,更应该鼓励无证行医。
沒有任何證件,特別是沒有行医許可证,却公開行医,這應該就是非法行医。
民國時期的中医基本上都是非法行医,而清朝之前的中医也許全都是非法行医。
我姓氏中一個小弟是泥水师傅,他什麼屁證也沒有,照樣有人请他去做建築师傅,而且也沒有被抓起來。于是,他足足做了几十年,現在还做。
从所謂的法律上来說,無证行医絕對是不合法的;然而,從技術層面來說,只要技術可以勝任這個行業,那麼去做這個行業就合理合法。
因為法律是服務公平正義的東西,不是消灭公平正義的東西。而持技術去做事,特別是持医术去治病,雖然要正常收費,但帮人治病始終是善举而不是恶行,而且也合乎情理和人道。如果就是因為沒有证件而被抓捕,這樣的法律顯然欠妥,因為為他人治疗疾病畢竟不是在犯罪,而是在帮助他人,或者說服务他人。這,何罪之有?
所以,要真正界定非法和合法行医,不在证件上,而是在医术上;不在行政上,而是在人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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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网站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将“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从非法行医罪的情形中删除,同时从严界定了非法行医致就诊人员死亡的定义,《决定》从12月20日起执行。
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2008年5月9日起施行。其在第一条解释《刑法》关于“非法行医”的判定条件时,罗列了5种情况,其中第二种便是“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在这种情形下,如发生“情节严重”的不良后果,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删除了上述内容。目前可认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情况只有4种:分别是“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因此,最高法进行司法解释不应超出这个框架。此次修改是一大进步,真正实现了司法解释与法律的统一。不能对司法解释的修改进行过度解读,甚至理解为对医生开办个人诊所放宽监管的信号。不按照“非法行医罪”来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医生个人开诊所不必承担责任,更不等于出了问题不被追责。医生如果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开设诊所,则会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等被处以行政处罚。如果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则既有可能按照《侵权责任法》被判赔偿,也有可能因为情节严重,而按照“医疗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明确非法行医的系统概念
1、未取得(或非法途径及不正当手段获取)国家统一认证考试的医师资格证
2、医师资格证书未在所属地卫计行政部门注册换取医师执业证
3、医师未按执业证规定的执业范围和执业地点执业,即超范围执业
4、医生执业的地点必须符合卫计部门的要求,即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乡村医生必须有经注册的乡村医师证,持有《乡村医师证》的乡村医生不得在城镇为患者诊疗
对照以上四条,题主的问题显然易见,即具有《乡村医生证》的乡村医生在所属地的村卫生室工作是合法的,不得离开乡村在城镇诊疗。有些地区规定乡村医生不得开展静脉输液、清创缝合等具有一定危险性项目!不过现在的乡村及乡镇卫生机构的主要工作范畴是公共卫生
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和有证没证那算个屁啊。提议把大医院里那些个有证的庸医下岗,再把能治病的民间医生扶上位,再给发个证不就完事了吗!
没有行医证的不要参与抢救生命,没有搏击证的不要见义勇为,没有律师证的不要为人作证辩护。是不是这个意思?情况紧急的情况下还管得着有证没证?在不收取任何费用的情况下,这也叫行医吗?还定个“非法行医”,无稽之谈!马路上去护跌倒的人,是不是也叫非法行医?
医疗美容如何界定“非法行医”,首先要了解“非法行医”与“违法行医”的概念与区别。
一、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法律上特指没有行医资格证(执业医师资格证),而从事医疗诊治活动。非法行医的主体是个人。
二、违法行医
违法行医,指的是医疗机构或个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违法行医的主体可以是医疗机构,也可以是个人。
三、医疗美容违法的界定
医疗美容界定“非法行医”,只有是没有医师资格证的人从事医疗美容,即可认定为非法行医。而违法行医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总的来说分为单位违法以及医师个人违法。
1.单位违法,主要是医疗机构没有按注册的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活动。比如单位只注册了美容中医科,而提供医疗整形美容项目,这样就是违法的。
2.医师个人违法,医师违法主要表现为跨类别执业与超范围执业。跨类别执业主要是临床类别医师与中医类别医师,执业类别的错误。比如临床类别医师在美容中医科执业。超范围执业,以医疗美容为例,医师执业范围为外科,却从事美容整形外科,属于超范围执业。国家对于从事医疗美容的执业范围有明确规定。
总之,医疗美容,只有没有行医资格证,就是非法行医。而违法行医,则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只要他精通医术,不论中西医,而只开方不收钱,那就是悬壶济世,行善积德。
试问在几十年前乡村中的老郎中有几个有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