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事业单位丧葬费
2020年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仍然执行过去的标准,即:丧葬费为死者所在地上一年社平工资的6倍发给;抚恤金按死生前基本养老金的20倍发给。
2020年机关事业丧葬费是,自2011-7-1号起,机关事业包括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丧葬费由600调整为6000元
退休人员去世,2020年还能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吗?相关的政策都是常态化的,不会年年出现变化,看来你是有点多虑了。不仅在2020年还能领,就是以后也能领,这属于参加社会保险以后,享受社会保险权利中的死亡待遇部分。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从国发(1997)26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之后,全面开始执行的,到了2005年,国务院下发国发(2005)38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做实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办法、待遇享受等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2011年全国人大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从此,我国的社会保险事业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作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相关的制度和文件规定精神,除了退休后要享受基本的养老金待遇之外,在岗职工或是退休职工死亡之后,还要享受相应的死亡待遇。死亡待遇主要包含了含了两项内容。一是丧葬补助金,二是抚恤金。作为缴纳了养老保险的在岗职工死亡以后除了享受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以外,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资金可以由家属继承,包括本金和资金利息;作为退休职工死亡的,也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没有领完的部分,也可以由家属继承并一次性支付。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于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是劳动法、社保法等都有明确的要求,具体实施细则都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来制定,总的原则是参照职工病故或是非因工死亡的标准来支付。作为退休职工,死亡以后,要由家属带上相关的材料到参保地的社会保机构去办理,所需材料包括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村社或是社区出具与死者生前直系关系的证明等。丧葬补助金一般是采用包干使用的原则,一般每人就是几千元钱,各地标准不一样,抚恤金是根据死者的缴费年限,直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人数,年龄等因素来确定,最高不超过15个月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综上所述,退休人员去世以后,不仅2020年家属可以申请办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后也可以申请办理,这是属于退休人员缴纳养老保险以后,死亡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应该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只要退休人员死亡了,不管是哪一年死亡的,其家属都是可以申请办理的。
丧葬费各省市标准都不一样,一次性抚恤金,目前事业单位执行的是人社部发42号文件。军工单位也是属于事业单位的一类,以下可参考: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