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情

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

具体是指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缔约人应当诚实有信,遵守诺言,实践成约,正当竞争,而不能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它包括如下三个内容:一是合同前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得假借签约而恶意进行磋商,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二是认真承担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应当实事求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承担及时沟通有关信息、相互协作配合、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三是合同后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及保密义务等。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的等各个方面和各种阶段。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最典型的体现是在《合同法》第61条第2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下列义务:(一)及时通知;(二)协助;(三)提供必要的条件;(四)防止损失扩大;(五)保密。”

诚实信用原则,即通常所说的最大诚信原则。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就是要讲诚实与守信用。诚实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有关保险活动的任何重要事实。特别是被保险人必须主动地向保险人陈述有关保险标的风险情况的重要事实,不得以欺骗手段诱致保险人与之签订保险合同,否则,所签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法系国家民法中普遍的原则,在我国《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中,都直接确立或者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民无信不立,我国传统中很早就确立了取信于民、仁义礼智信的法律思想,商鞅徙木立信的故事充分反映了信用在国家治理活动中的重要性。

  当代民事活动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平等主体间的关系,民事交易秩序能否体现诚实信用原则也直接影响到国家治理目标能否实现。

  笔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现代民事活动是以等价有偿为基本原则的,任何人从事合同交易等民事活动,都期望给自己带来一定的利益,在自己遵守法律规则的前提下产生可预期的交易后果。而市场经济的核心之一就是信用制度,只有当民事行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才能有效激励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促成交易实现和合同目的的达成。

  诚实信用原则给当事人提供正确的行为指引。只有当事人认识到,其遵守诚信原则讲给自己带来利益、违反诚信原则讲给自己带来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利益上的损失和道义上的谴责,则人们都会按照一定的规则行事,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和民事活动秩序井然有序,社会公序良俗得到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得到发扬。

  当出现合同纠纷等民事纠纷时,需要对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或者进行民事行为的原意和目的进行解释,从而判断双方各自的法律责任和双方法律行为的性质,当法律规则无法解决时,就需要从诚实信用这一原则出发,从社会的公序良俗、社会一般公众的认识、双方合同的目的等等方面进行考察,维护最基本的交易秩序和社会主体的合理期待。

  即使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都能够发挥威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案例,城市居民购买了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但是由于这种买卖违反了相应的规定,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等到农村集体土地面临拆迁时,出卖人往往会双方的买卖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收回房屋。由于当事人的行为确实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只能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法院一般会宣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即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并不意味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得以保护的当事人的合法信赖利益不能得到保护。

  由于出卖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对合同的合法性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且买方当时购买房屋之后,对于房屋的升值具有合理预期,现在房屋面临拆迁,可获巨额补偿,卖方为了独占补偿款,而诉请判决合同无效,如不给予买方合理补偿,则相当于所有的过错责任由买方一方承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法院一般会在判决合同无效的同时,酌情将补偿款的一部分判决由买方享有,这笔款项远远高于当初买方购房价格,这样的判决兼顾了公平、诚信原则以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版权声明】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律师投稿,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于本网联系,我们将予以及时更正或删除。
相关推荐

技术驱动法律,互联网+门店 “云律所”模式

让法律服务触手可及

咨询我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