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订婚彩礼纠纷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此条规定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即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第(二)、(三)项的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此条司法解释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婚约阶段(即未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和合法婚姻阶段(即已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同居关系)而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该如何处理并没有规定。
订婚仅是一种旧风俗习惯,传承至今的一种民间习俗,仅是经双方父母,及俩位男女当事人,同意举办一个仪式,请朋好友到场相聚,共同祝贺一下而已。
订婚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现在女方反悔了,双方家长和当事人,坐在一起开诚布公,把事情摊在桌面上,互相协商沟通,彩礼和男方赠送的贵重礼品。
应该全数归还给男方,並且还应该
赔偿男方一定的经济损失费,双方协商达成共识,两个人即可解除关系。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你好,关于返还彩礼的问题,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如下: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这里需要注意:
一、双方没领结婚证但共同生活的情况下,虽然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但并不是全额返还。
假如女方有证据证明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结婚喜酒等方面,可以主张扣除这部分数额。
同时,法院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当地习俗来确定返还数额。
二、上述规定中的“生活困难”是指绝对生活困难,即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并不是指男方因支付彩礼,造成生活水平降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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