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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砸车责任认定

本次的“天鸽”台风登陆中,有许多人被高空坠落的物品砸伤,车辆被砸毁,如窗户玻璃、花盆、空调外机等从高空坠落,伤人砸车。

针对此种的高空坠物,导致的人身及财产损害,如何才能索赔呢?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在台风期间,如果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承租人(实际控制方)等没有把窗台上的花盆等物品搬离窗台或者未关好门窗,或者未将空调外机合理固定,导致各种意外发生的,其过错是显而易见的,对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时,受害者即可要求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如果无法具体确定是侵权人是谁,则可以要求由可能加害的人给与补偿。

可能加害人的范围,一般在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定,该事发楼住户均为可能加害人,由住户自己举证自己不是侵权人。

【司法判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台风天下玻璃坠落砸伤老人,老人选择出行无过错,物业公司未实现消除玻璃坠落安全隐患存在过错,根据现场情况及高端盖然性选择,判决可能侵权人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物业公司不能举证自己消除了安全隐患,应当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的观点与一审法院基本一致,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未消除玻璃坠落的安全隐患,应当承担责任。

综上,在此次的“台风”事件中,如果因玻璃坠落砸伤人,则被伤害者可以要求对玻璃负有安全管理义务的人承担法律责任。

如写字楼大厦则为负责大厦的物业公司;如为居民住宅区,则需要区分坠落玻璃是共有部分还是私有部分,区分安全管理义务人,进行求偿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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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空坠物砸坏车辆的,应当由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2、对此情况需要提示的,砸坏车辆造成一般损失,难以找到侵权人,不适用举证倒置。只有造成人身伤害的才适用。   对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个问题挺有意思的。因为可以反推的是,车辆属于违章停车,如果遵守规定不停在那里,就不会被砸到,因此车主自作自受。但如果换成人被砸到呢?这里要探讨的是两个点,一是高空抛物有没有责任。二是违章停车有没有责任。第一,高空抛物,毫无疑问是有责任的,即使下边什么也没有,也是不行的。第二,违章停车此处没有责任。规定不得停车,可能仅仅是为了来往通行的畅通,而非是安全。这不同于行人应当走斑马线,因为规定行人走斑马线是为了安全,因此违反规定受伤的,应当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在这里,车辆违停并没有违反安全相关的规定或注意义务,虽然可能违反了行政责任,但与侵权损害是无关的。

小区的车辆被高空掉下来的业主的花盆砸坏,这属于坠落物致人损害。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弃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因此,花盆是谁家的,谁家就应当承担责任,要是不知道是谁家的,那么整个建筑物的业主要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应该没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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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找不到花盆的主人,这并不当然构成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还是先要努力找到花盆的主人的。实在是不行就要找整个建筑物的业主补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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