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的特点包括
由于医疗机构对患者施行手术是在一定程度上对人体存在损害,从而达治疗的效果,所以手术行为是具有风险的,而这些风险有的是当代医学水平可以认识但却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因为这些风险的构成与每位患者的个体差异有关。
因此,在医疗活动中,医疗行为的实施者负有两项基本义务: 一是尽可能详尽地告知患者手术及特殊治疗风险,并征得患者接受该治疗手段的同意; 二是进行适当、合理的治疗。同时作为医疗行为的接受者的患者相应拥有两项基本权利: 一是充分地了解患者所要接受手术及特殊治疗的风险,在对手术特殊治疗风险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行使对手术、特殊治疗的同意及接受手术及特殊治疗后果的权利; 二是获得适当、合理治疗的权利(合理与否以现有医学水平及有关法规、操作规程为判断标准)。手术前告知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一种实现方式。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必须包括四个要素: 一是必须向患者提供合适的、充分的、真实的信息,这是基本前提; 二是要使患者对所提供的信息的积极的、正确的、全面的理解,这是是否表示同意的基础; 三是对提供信息表示的自主选择的同意,这是患者对实现知情同意权的自愿选择; 四是患者必须有表示同意的能力。也就是说,患者应当年满16岁以上,神志清醒,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对医生作出明智的决定有充分的理解力。因此,医疗行为实施者的义务和医疗行为接受者的权利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他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所以,医疗行为的接受者在整个医疗过程中行使的是权利,医疗行为的实施者有义务详尽地告知手术及特殊治疗的风险,接受者在充分了解并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行使同意权和接受权。
- 对于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的潜在受试者,如果其不具备阅读理解或书写能力,应由公证人见证其知情同意过程,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
- 对于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者,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给出书面知情同意意见。
文盲属于前者,能理解一般语言并作出决定,但无法阅读知情同意内容,因此需要与试验无关的公证人在场,同时受试者本人可在知情同意书上按手印以表确认。另外这个过程需要在原始文件中进行记录。
手术前大夫向你交代的手术知情同意书,就算是听“天书”,看“天文”,听懂听不懂,看懂看不懂都得点头、签字、划押,但是为了亲人看病,沒办法,心里头有点不得劲,总觉得有点“店大欺客”的感觉。
实际上,不管你有多权贵,多富有,做为患者,在走进医院求医起,你只有服从,一切听医生指挥,你就是一个弱者,你就是一个“羔羊”。
急诊病人急需做手术,医生向你交代手术知情书的目的,估计基于以下几点:
一是医院的要求,医生书写病历需要,病历存档备查。
二是医院防止出现医患矛盾时的原始证据。
在医学科学领域有无数个未知,手术中出现不可预见性很正常,比如合并症,并发症,手术移位等等,各种不可预见的风险时有发生,虽然术前做了充分的准备,但是还可能有意外。不得已把手术的风险告知家属,万一失手,别闹。
实际上,每一个医护人员都愿意自己的病号早日康复,来体现自己的劳务价值和技术价值。同时也传承了希波克拉地誓言。
每位病人躺在手术台上尽管放心,可以肯定的是每个医护人员都会用自己的劳动和技术做好每一台手术。
居士解答,谢谢阅读!
知情同意权由知情权和同意权两个密切相连的权利组成,知情权是同意权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同意权又是知情权的价值体现,强调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赋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相应的告知义务,使患者在了解自己将面临的风险、付出的代价和可能取得的收益的基础上自由作出选择,从而维护患者的利益,改变患者相对弱势地位。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做出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家属。”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将病人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机构有义务告知患者如下内容: 1、就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基本情况和医学专长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专业特长,医务人员的职称、学术专长、以往治疗效果等。 2、医院规章制度中与其利益有关的内容。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断手段、诊断措施。 4、所采用的治疗仪器和药品等的疗效、副作用等问题。 5、手术的成功率、目的、方法、预期效果、手术过程中可能要承受的不适和麻烦以及手术不成功可能想象到的后果、潜在危险等 6、患者的病情。 7、患者所患疾病的治疗措施。即可能采用的各种治疗措施的内容、通常能够达到的效果、可能出现的风险等。 8、告知患者需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