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情

外籍人员在中国犯罪怎么处理

这个事情我就不拉长篇了,简单说几点:

入我国门者,必以国法待之

自古以来,中国在这方面就从无对外国公民的款待。比如说《唐律疏议》中便提到:所谓“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

言简意赅的一句话就是:“来了我的国,就得照我说的做。”不要说欺负本国公民,就是你们自己掐架也一样照判不误。那么这个案例的代表,就是2010年时在厦门锤杀女友及其伴侣的德国公民菲利普了,毫无疑问的是死刑。如图:

坚持死刑是否是中国的一意孤行?

真不是。众做周知,最近全球有百多个国家在联合国搞了次投票,要搞“废死”,然而结果十分笑尿的是,虽然国家数量上联合国占据了优势,但就人口大国中却是这个样子:

  • 中、印、美、巴基斯坦、孟加拉、日本六国反对;

  • 印尼、尼日利亚弃权;

  • 巴西、俄罗斯赞成。

共计六反对两弃权二赞成,这六个反对国的总人数差不多36亿,等若过半的全球人口,因此可以说这次废死投票并没什么卵用。

哪个国家的老外被判死刑的最多?

目前来看是日本,从建国初期(1950年)时的山口隆一算起,在中国被执行死刑的人数至2014年为止,应为被执行死刑的5人,死缓6人。其次则是韩国,同年共计被执行死刑的应有4人。

哪些法律会让老外被判死刑?

按中国《刑法》规定,除外交特权及豁免权外,少有不“一视同仁”的时候。可以说除了这两权,只要触犯中国《刑罚》的死刑罪名,就可以被依法判处死刑。

至于具体细述的话,我国刑法中规定约是50多种对外国人适用的死刑罪名。最常见的便是贩毒,其次则是杀人。那么目前看,据我印象来说,此前死刑争议最大的,应是日本的爱知县稻泽市议员樱木琢磨,有年龄最大(70岁)、情节争议(被骗运毒品)等问题。但当时检方依旧以有期徒刑15年、无期徒刑或死刑这三种选择对待。

死刑尚且一视同仁,普通的量刑更是不会法外容情。至于执行,诸如东莞石碣镇新洲岛这样的外籍监狱,也是有几百号人的。

刷张图,之前评论里提到了拘留所里的老外,发张过圣诞的:

刑法上有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如果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了,中国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处罚;该外国人所属国的法律规定了有属人管辖的,也可以对该外国人在中国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就是说,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了,中国的司法机关拥有当然的管辖权,可以依照中国的刑法对其进行判刑;该外国人的国家还可以在中国判刑的基础上再次对他进行制裁,至于外国是否会制裁他,中国就管不到了。

实践当中对于外国人判刑是比较慎重的。有些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但是中国还有死刑。如果该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了,依照中国的刑法应当判处死刑,如果中国法院真的要判处其死刑的话,该外国人的所属国,比如澳大利亚等,可能会通过外交途径来对中国施压了。总之觉得外国人犯罪的判处相对麻烦些。

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使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也就是说,我们是法治国家,对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处理,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犯罪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也不论被侵害的是我国公民的利益还是外国人的利益,都应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有个另外,就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所谓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使、领馆及外交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享有的不受驻在国法律管辖和其他待遇的权利。

外国人在中国,(别动不动就惯着,动不动有些特殊待遇)让他们记住要遵守中国法律!违法一定严惩!

【版权声明】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律师投稿,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于本网联系,我们将予以及时更正或删除。
相关推荐

技术驱动法律,互联网+门店 “云律所”模式

让法律服务触手可及

咨询我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