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转正延长申请
试用期最后一天说延期,通俗的讲就是用人单位要延长职工的试用期,这是一条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试用期的规定大概有以下几条:
1.劳动合同期限小于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4.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以上(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并且《劳动合同法》还有规定,企业和员工的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也就是说不能进行延长和变更。
所以企业在试用期的最后一天要为职工做试用期延期是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的,存在违法行为,也真没想到居然还真有这样的大头HR。
单位在职工试用期结束时有两种做法是正确的:
1.为员工办理转正手续
如果在试用期结束后,员工符合企业岗位要求,能胜任工作,员工的身份就要从试用期员工转为正式员工。在薪资待遇上,如果试用期约定的是全额工资的80%,在转正后也应全额发放,社保公积金的缴纳基数也应该按照全额工资缴纳,也应该享有其他正式员工所有的福利保障待遇。
2.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
试用期就是为了单位和职工之间进行磨合,互相适应,员工考察自己是否能适应环境和其他情况,企业考察员工是否可以胜任工作,所以在磨合结束后会有两种结果,一种结果就是可以胜任工作转为正式员工,另一种结果是不能胜任工作面临辞退。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员工如果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这个告知最好发生在试用期内,否则员工一旦转正之后想要再辞退,不论是在辞退的流程上,还是书面通知的期限上,都相对繁琐。
所以试用期结束后只有两种结果,一种就是转为正式员工,另一种就是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辞退,没有第三种结果。
综合以上所述,试用期最后一天单位要求延长试用期,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签字是可以签的,但是要有所记录,以防发生劳动纠纷时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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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工作。
如果领导给我延长一个月试用期,说明领导对我的工作还不是特别满意,但也勉强能够接受,再给我一个月的机会,所以我必须更加努力工作,让领导更了解我,认可我。
站在法律的角度,延长试用期是违法的,毕竟用人单位只能与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但站在现实的角度考虑,如果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试用期,那也无可厚非,毕竟劳动者也同意的,但要拿起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话,还须考虑到时间与金钱成本。
我记得我刚工作几年老板也动不动提延长试用期,后来HR普法了几次,劳动法规定不能延长试用期。于是后来就变成了试用期不固定为三个月了,有面试比较好的设三个月试用期,有面试情况拿不准的设六个月试用期。当然了,试用期表现好了还可以提前转正。
劳动法规定同一家工作单位和同一个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根本就没有延长试用期的合法性。
但是从你个人来说,你去和老板说你违法了,按照劳动法我已经转正了。老板说,那又怎样呢?你是要继续干呢还是不干呢?
你说我不干了,但是你得付我补偿金!好吧,最多给你一个月工资走人。而且老板也可以选择不给,你去仲裁呗,谁怕谁。大部分人会觉得为了多拿一个月工资不值当的,还是自己走了,裸辞。
你说我接着干,老板说那你找什么事!好好干表现好了给你发奖金。然后老板心里对你打了一个问号。
所以啊,最好的做法是不吱声先干着,然后一边找工作,毕竟裸辞有风险。如果找到更好的工作,就辞职走人。如果暂时找不到,只能在这家单位争取更好的表现了。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简述:
1、期限:从0到6个月,可以不约定,约定的话最长6个月。而且对不同的劳动合同期限对应的试用期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合同一年期以内,试用期不的超过一个月;3年及以上的,不得超过6个月。
2、次数:一名员工与一家用人单位仅且仅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形式:试用期不可以单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外约定,必须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一般劳动合同文本的相应条款是:劳动合同期限X年,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其中试用期X个月,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
4、待遇:试用期不是廉价劳动期,工资不得低于转正后的8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责任:试用期不合格,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需要提供不合格的证据。法条原文是: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应该提供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一般会匹配岗位说明书及员工实际工作表现。
综上,如果劳动者试用期截至后,用人单位继续聘用劳动者,则进入正式的劳动合同期限。没有延长试用期的说法。进入劳动合同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又不一样,若员工无过错性行为,一般会涉及到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的,公司应严格履行,在试用期结束前,要么给员工转正;要么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予以解除合同。当然如果约定的试用期较短,双方又均同意延长试用期,且延长后的试用期未超出《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当然没有任何问题。
公司无故推迟员工转正时间,如果超出了《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的试用期时长,且双方已经履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当然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论:公司无故推迟员工的转正时间,这种情况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这个事要慎重,首先你要搞清楚为什么延长试用期,和公司要求差距在哪里?如果确实差距大,建议你放弃这份工作。当然更多的企业,是为了社保 转正工资成本考虑,其实这样的企业,没什么可留恋的,放手就放手了,但很多人心理不舒服,就算要走,也得出个气。下面介绍几个方法。
1别和人力沟通,和你的主管上级沟通,针对试用期表现,让你主管上级评价,当然你得录音。一般你的上级不会说你什么。录音要证明入职时间 工作无失误问题,工作结果每月的评价。
2人力说延长试用期,找他谈,录音,说你上级对你的评价(不是录音),让人力给解释。
2.1录音中 如果你入职时人力没让你签试用期考核标准,你就问,您说的延长试用期,是依据主管的评价还是人力的评价,结果是什么不重要,重要的是公司没有试用期考核标准这件事坐实。
2.2按照人力的延长时间计算,到期转正后,拿一个月工资,然后就可以仲裁了。
1)要求按原时间标准转正,补发工资
2)以企业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工资和社保,发出解除通知,申请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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