肩膀骨折伤残鉴定标准(肩膀骨折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骨折伤残鉴定
工伤没有等级划分,只有伤残才有等级划分。骨折工伤伤残等级需要由鉴定机构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4.4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4.5判断依据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被打骨折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部分器官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自理等。因为骨折也需要区别对待。一般来说,骨折康复后不妨碍当事人晚年生活的,一般认定为十级伤残。相信大部分人都清楚这一点。但是,如果康复对生活有影响,那么就不一定是10级残疾。 伤残鉴定标准提到骨折的规定有:1、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2、除拇指外,余3到4指末节缺失。3、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4、有骨折。5、关节功能丧失。6、末节离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工伤认定了,就等着做伤残鉴定。肩锁关节脱位内固定,左膝关节半月板损伤没做手术。能评工伤伤残几级呢?
九级,但是也分两种情况:
1、两个伤情分别被鉴定为工伤十级,然后合并成为一个九级伤残。
2、肩内固定被鉴定为九级,而半月板被鉴定为十级,然后取最高伤残等级为赔偿标准,也就是九级。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4.2晋级原则
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或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
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或疾病史,即:单个或双器官(如双眼、四肢、肾脏)或系统损伤,本次鉴定时应检查本次伤情是否加重原有伤残,如若加重原有伤残,鉴定时按事实的致残结局为依据;若本次伤情轻于原有伤残,鉴定时则按本次伤情致残结局为依据。
对原有伤残的处理适用于初次或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不适用于本规则。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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