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逃逸认定(交通逃逸认定书下来后和解)
肇事逃逸责任认定标准
法律主观:
交通肇事逃逸责任认定标准有: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驾驶逃逸怎么判定
一、驾驶逃逸怎么判定
1、驾驶逃逸的判定是:
(1)明知发生事故,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
(2)当事人认为没有事故责任,驶离事故现场;
(3)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
(4)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
(5)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留下假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
(6)接受调查期间逃匿;
(7)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事故,但有证据;
(8)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留下假信息逃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犯罪;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请问怎样的交通事故才算是肇事逃逸???
一、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70号令)》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
(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
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
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
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
(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二、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扩展资料: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4年12月15日,公安部下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稿调整了伤人事故调查、鉴定意见审核等程序,将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处理不同事故的交警需具备不同的资质。
意见稿还明确3种伤人事故可以快速处理。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有三个方面:
(一)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
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
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
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因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在犯罪恶意上是很小的,是对现场后果的害怕所致。
但毫无疑问,其逃逸行为还是直接故意所致。
(二)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
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
虽然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肇事逃逸
什么才算肇事逃逸?怎么去定义
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自己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没有任何原因离开事故现场。从而导致在进行交通事故处理的过程当中,对其行为没有办法进行最终确认。而交通肇事逃逸最根本的目的就在于避免承担责任。所以只要在某种范围内,你出现了这样的举动,都是会按照交通肇事逃逸来进行处理的。其实从这一点就可以明确的看出,交通肇事逃逸并不是简单的通过你的行为,而是通过你的目的来进行判定的。
个人建议。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首先需要对被害人进行一定程度的紧急救治,从而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自己实在不会掌握任何的急救知识,那么这个时候就需要快速的拨打120。让专业的医护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救治,但与此同时,也需要拨打幺幺零电话报警,让交警部门来这里维护现场秩序,避免产生更大的纠纷。而且如果你本人没有太大问题的话,就需要在现场等待交警的询问,同时也需要到警局里边儿录制笔录。
扩展资料。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后逃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理
肇事者违章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此时肇事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肇事者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驾车逃逸,但没有因逃逸而造成严重后果。
这种情况符合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情节,对肇事者应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三种:
1、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害人得到其他人的及时救助而脱离危险,从而没有造成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后果。
2、虽然在逃逸过程中已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3、行为人肇事将他人撞成重伤,但并不具有使其死亡的现实危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