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纠纷起诉(建筑合同纠纷起诉期限多久有效)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三年。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一般民事纠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
法律主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在此基础上予以明确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候都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点
因建设工程施工问题产生纠纷,可能要起诉,起诉是有诉讼时效的规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双方已经达成结算协议,工程款数额已经确定的,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诉讼时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诉讼时效:
1、工程质量缺陷不适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一年的短期时效,而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
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竣工验收各阶段的施工质量缺陷争议,其诉讼时效自阶段质量验收发现缺陷或阶段质量验收未通过时起算;如质量缺陷争议已委托鉴定的,自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意见后三年;
3、对承包人在缺陷责任内应保修而未保修的责任,发包人的诉讼时效为缺陷责期届满后三年;
4、承包人主张签证、索赔增加的工程款,诉讼时效为提交签证、索赔资料后三年;如合同约定除斥期间的,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时效。
综上所述,工程建设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如果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起诉的话应当在有效期限内。工程施工合同是普通合同纠纷,适用于三年时效,这个过程中,一方同意支付工程款或者被起诉的,都会导致时效的中断。这样,之后诉讼时效会重新计算。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如何处理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分析:1)可以和解或调解,发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或者通过第三者进行调解;
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如果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功,可以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仲裁具有办案迅速、程序简便的特点和优点,而且进入仲裁程序以后,仍然采取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方法,先调解,后仲裁,首先着力于以调解方式解决。经调解成功达成协议后,仲裁庭即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和裁决书都具有法律效力;
3)如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也没有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或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在建筑、工程施工等领域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事由,导致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这类纠纷通常涉及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等问题,可能造成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下面将分别介绍这四种方式的特点和适用条件:
协商:协商是指当事人通过友好沟通,自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方式解决争议。协商的优点是简便快捷,不需要第三方介入,可以保持双方的合作关系。协商的缺点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需要双方都有诚意和配合度,否则容易陷入僵局。协商适用于争议较小,双方都有解决意愿的情况。
调解:调解是指由第三方(如行业协会、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作为中介,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提出调解方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解决争议。调解的优点是灵活方便,可以兼顾双方的利益和情感,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调解的缺点是不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双方自愿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或者不接受调解,还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解决。调解适用于争议不太复杂,双方都愿意寻求和平解决的情况。
仲裁:仲裁是指由当事人约定或者申请由仲裁机构组织仲裁庭,在听取双方陈述和举证后,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作出仲裁裁决的方式解决争议。仲裁的优点是程序简化,审理效率高,保护当事人隐私,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仲裁的缺点是费用较高,适用法律较复杂,不容易申请再审或者撤销。仲裁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大,双方都同意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的情况。
诉讼:诉讼是指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者调解书的方式解决争议。诉讼的优点是权威公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的缺点是程序繁琐,时间较长,费用较高,可能影响双方的声誉和关系。诉讼适用于争议性质严重,双方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或者一方拒绝履行其他方式的结果的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可以采用以下几个步骤来进行:
1. 收集证据:首先要详细了解合同的内容,梳理项目进展过程中的各项证据(如图纸、预算、设计变更单、验收报告、付款凭证等)。确保证据完整、准确且有效,这将有利于保护您的权益。
2. 分析争议原因:弄清楚引起纠纷的原因是什么,例如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结算金额争议等。这有助于您更针对性地处理问题。
3. 发送函件:若一方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可通过发送律师函的方式提醒对方履约或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对方仍不予理睬,您可以进一步采取法律途径维权。
5. 协调专家鉴定:如果涉及技术性较强的争议事项,可以向行业协会或专业技术咨询机构申请进行专业鉴定,以便获得客观公正的结果。
6. 调节或和解:在诉讼或仲裁的前置阶段,当事人可以自愿申请由有关部门组织的调解活动。这也是一种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法。如果双方能在调解员的引导下达成共识,则无需进入正式审判流程。
7. 执行判决结果:一旦纠纷得到解决,原告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清查、冻结或拍卖,直至债务偿清为止。
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切勿轻率行事。在维权过程中始终坚持合理合法,审慎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如果您觉得自己难以独立完成这些任务,请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支持。祝愿您早日摆脱困扰,恢复正常的工作生活。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
壹、确定管辖
在寻求司法救济时,起诉的一方当事人面临的首要问题即是案件的管辖。本文仅就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管辖问题进行探讨。
我们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纠纷的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那么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纠纷,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
我们认为,可以分两种情况:
第一,起诉时双方早已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而投标保证金纠纷是双方就建设施工合同众多争议问题中的一个,此时不宜将投标保证金纠纷单独列出要求当事人另案起诉,而应当作为整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一个环节,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一并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无可厚非应当适用建设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
第二,起诉时双方没有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此时纠纷出现在招投标阶段,那么应按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则进行处理,即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贰、确定案由
查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涉及招投标相关的案由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项下);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项下)。除此之外,如招投标纠纷属建设施工纠纷的其中一项诉请,还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如既没有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也不属于上述的案由,可以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因为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虽然并不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其中对于投标保证金等先合同义务的内容形成了一个合同;此外,还存在以不当得利作为案由的可能;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也可作为案由。
叁、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请求权基础
1、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依据
第一,招标人中止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31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投标人在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即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签订书面合同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超过投标有效期且未获得中标通知书。虽然实施条例中没有这一条规定,但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3.3.2条:“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可见,投标有效期届至,意味着投标作为一种要约,要约本身的特征和效力具有有效期,有效期内未获得中标通知书,则要约的效力即已失去,投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超出上述三点的情形。我们认为虽然招标文件属要约邀请,但是对于部分有关先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属于一个要约,故一般投标文件会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内容通盘接受,故一旦投标截止,则对于部分先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双方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所以招标文件中的此部分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是否可以要求利息
我们注意到,上述实施条例的三条规定(第31、35、57条)中,招标人撤回招标及合同签订两种情况下,规定了返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而投标人撤回的情况下则没有规定退还利息。所以,如果招标文件中对于是否一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进行了约定,则该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如果没有约定,则可以参照实施条例中的规定来适用。
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1、法定
对于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有五种法定情形。
第一,投标截止后撤销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第三,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四,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上述第二、三、四点的依据均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在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这一点的依据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到,此处与实施条例第74条有一个细小的差别,即增加了第五种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况。
2、意定
在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外,是否存在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呢?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引发的争议非常多,最为常见的就是主张“投标文件内容虚假”及“投标人存在串标、围标、低价中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两种情况应当也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根据我们的案例检索以及对投标保证金的担保内容的理解,我们认为这两种情况只有在招标文件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反之,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进行约定,则不能主张,但是招标人可以通过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等来要求投标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