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的划分(举证责任的划分标准)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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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1.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劳动(人事)关系成立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就领取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及工作管理(如工作证、服务证等)提供相关证据,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一)劳动者己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 劳动关系 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关于在劳动仲裁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划分法律主观:劳动者在 劳动争议 诉讼 中承担的 举证责任 : (一)劳动者主张 工资 标准应当高于 劳动合同 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行政处罚的举证责任如何划分

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证明因受被诉行为而造成损失的事实等事项,原告负举证责任;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被告负举证责任。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可以提供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关于在劳动仲裁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划分

法律主观:

劳动者在 劳动争议 诉讼 中承担的 举证责任 : (一)劳动者主张 工资 标准应当高于 劳动合同 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 (三)劳动者主张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由劳动者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举证; (四)劳动者主张 工伤 赔偿的,应就存在因工伤害的事实及 工伤认定 、 伤残等级 及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举证。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一)劳动者己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 劳动关系 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二)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 (三)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 拖欠工资 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四)劳动者主张 加班工资 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举证;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岗位的一般 加班 情况举证; (六)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

法律客观:

《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 证据 。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民间借贷举证责任怎么划分

法律分析;民间借贷中的举证责任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债权人作为原告行使债权请求权,应当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债务人提出反证,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所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法考劳动仲裁举证责任划分

法律主观:

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条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1.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劳动(人事)关系成立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就领取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及工作管理(如工作证、服务证等)提供相关证据;2.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3.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工资等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工资等报酬的事实举证;4.劳动者一方当事人追索申请仲裁之日两年前的工资等报酬的,原则上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举证;5.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举证;6.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业务提成的,应就存在业务提成的事实(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有业务提成的约定或用人单位关于业务提成的规定、业务提成的支付时间、业务提成的支付标准以及计提提成的业务由劳动者完成等)举证;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与用人单位约定业务提成在业务款项收回后才支付的,对业务款项回收的举证责任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承担;7.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奖金、年终奖或年终双薪的,应就双方存在奖金、年终奖或年终双薪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制度以及奖金、年终奖或年终双薪的金额等事实举证;8.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应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成就举证;9.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解除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应就解除合同或解除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事实举证;10.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及其赔偿的,应就存在因工伤损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及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事实举证;11.女职工主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生子女证等事实举证;12.劳动者一方当事人要求享受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待遇的,应就本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事实以及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等事实举证;

法律客观: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举证责任的基本含义包括以下三层:第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第二,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予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第三,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正是举证责任的存在,使得当事人真切地感受到举证的压力,强有力地促使他们积极举证以打破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从而能够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合法、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将举证责任引入到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阶段,发挥举证责任的法律功能,是完全必要的。(一)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主张事实进行辩论不能空口无凭,而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谁主张什么谁就应该证明什么,否则,提出的事实将有可能不被认定。“谁主张,谁举证”这一罗马法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符合自然正义理念的古老经验,也是世界大多数国家正在采用的一般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001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已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发生以后,调解、仲裁作为非诉讼程序,与诉讼活动一样首先应当查清事实真相,对于双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辨明真伪,才能进一步解决劳动争议,满足或者保护当事人合理的利益主张。在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阶段,当事人应当像参加诉讼活动一样,积极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劳动争议虽然有其特殊性,但一般意义上仍属于民事法律争议,本法与民事诉讼法基本一致,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一般举证责任规定。(二)用人单位的特殊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的基础是公平原则和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公平原则要求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之间的分配应当符合各自的能力要求,符合权利义务要求,并给予弱者一定的保护。在通常情况下,由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先提供证据,原告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供了证据并使用这些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予以反驳时,才由被告对反驳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但是也有一种例外情况,在某些特殊侵权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举证责任的倒置,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案件事实的特殊性,法律在确定举证的顺序时,免除了由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首先进行举证的责任,而确定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它是基于现代民法精神中的正义和公平原则,而对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进行的补充、变通和矫正。这是举证责任分配中的一种特殊情况,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1)因被害人对由加害人控制的危险领域里发生的侵权事件难以知晓,也难以举证证明;(2)对于该危险领域来说,加害人更容易了解案件的事实和情况,也更容易提出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3)让加害人对自己控制的危险领域里发生的侵权事件承担证明责任,可以大大预防损害事件的发生。这些特殊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包括如下几类案件: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等。

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

法律主观:

我国关于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的划分主要体现在下列法律法规中: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试述行政诉讼中原告、被告的举证责任

(一) 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就确定了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作这种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

1、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相比,更有举证能力。由于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处于不平等地位,他们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基于行政机关的单方面的行为。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应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才能有效成立③。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理所当然的应由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法定程序规则。不得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时候作出任何决定,否则,就是程序违法或滥用职权。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举不出证据,便说明其已经违反了法定行政程序规则,已经违法,理应由其承担败诉责任。

2、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该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作出来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掌握着必要的技术手段和工具,了解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为具体行政行为收集证据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与行政相对人相比,容易完成举证责任,所以行政机关应当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3、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是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行政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其作出的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必须建立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基础之上,否则,行政机关就是在凭臆测办事,就是属于专断,甚至有滥用职权的恶意,让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切实做到先取证、后裁决。

(二)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尽管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并不等于原告就不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若干解释)第二十七条“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行政案件立案前,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证明其符合一定程序要件的举证责任,否则就不能进入以后的诉讼程序,如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则应提供证据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书面形式的,应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交正本或复印件,具体行政行为是口头形式的,则应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交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提供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证据,且被告必须明确适格;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前置,还要提供已申请复议及复议结果的证据,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是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则被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便不能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依据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法定行政权,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便可作出的行政行为⑤。《若干解释》规定,原告在起诉被告不作为案件时,证明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但是《若干解释》对行政机关以职权的行政行为未作具体规定,只是一概而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应由行政机关主动作出,如果要原告再举出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则是不科学的,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有二项例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上述两项是不作为案件中免除原告举证责任的情形。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

行政赔偿诉讼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已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之争,而主要是行政赔偿问题,在确定损害的存在与否以及损害的范围和程度时,不完全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而是参照民事诉讼的规则,要求行政赔偿请求人对其主张进行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可见原告请求行政机关赔偿损失的,应举出证据证明以下事项:(1)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即实际上已经发生或者一定会发生的损害结果⑥;(2)受损害的程度,即具体损失的数额及计算;(3)受损害的事实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4)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赔偿诉讼;(5)单独提起赔偿诉讼的,经行政机关先行处理。

关于在劳动仲裁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划分

法律分析: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一)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应当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三)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立(四)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工伤害的事实及工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证。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一)劳动者己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主(二)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三)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四)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工作时(五)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六)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一把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也是会存在特殊的情形的,要根据案件的类型加以判断。举证责任倒置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一、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是什么?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作为判案基础的法律事实(即“待证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法院在诉讼中按照一定规范或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具体来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都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但是,在一些特殊诉讼中,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常常是原告)往往很难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这就需要对方提供证据,并且由对方承担不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主要发生在侵权诉讼中,具体情形包扩: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除了上述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外,还有以下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情形:

(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相关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二、民事案件举证责任

1、当事人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一般来说,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不同情形下发包人对工程质量不合格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何划分?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方与承包方及建筑施工方而言,其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 《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5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这一点也可以从《合同法》的第281条规定中得到印证:“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发包人还可据此请求相应减少支付工程款。 在认定施工方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之时,一般界定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工程施工方不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施工图纸是施工的直接依据,而施工技术规范也称为施工技术标准,严格按照两者进行施工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前提,也是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 2、建筑施工方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3、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中,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出现问题;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留有渗漏、开裂等问题,均应归入承包方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本证与反证的划分标准是

1.举证责任不同

本证的提出方对证明事项负有举证责任,提出的证据为本证;另一方没有主动举证的责任,为消灭对方主张所举出的证据为反证。

2. 作用不同

本证的作用在于使法院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确信,并加以认定;而反证的作用则是使法院对本证证明的事实的确信发生动摇,以致不能加以认定。

3.对提出证据方的要求不同

本证的提出方,要证明这个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要举出本证加以证明,否则法院不予认定,因此是必须要主动提出。而对于反证的提出方,并没有强制规定必须要提出反证,其可以举出反证用于动摇,也可以不举出反证,由法院对本证进行考证。

4.证明力(证明标准)的要求不同

本证与反证不同的证明标准要求,也是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意义所在。本证需要强有力地证明一个事实,而反证只要达到动摇法官对这个事实的判断即可,也就是说本证必须达到让法官确信才可能成立,而对反证的标准要求就低得多。本证的作用在于使法院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确信,并加以认定,而反证的作用则是使法院对本证证明的事实的确信发生动摇,以致不能加以认定。基于本证和反证的称谓也表明了两者之间的冲突关系和作用。区别本证与反证的实际效果主要在于两者的证明标准有所不同,以便明确证明责任的归属。例如,本证与反证均没有能够达到证明的效果时,即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场合,仍然由提出本证的当事人承担不能证明的相应后果,并不要求反证一定要达到能够使法院确信的程度,只要能够动摇法官对待证事实的确信即可。

司法实践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经常困扰法官和律师,即哪些证据应该由哪方当事人负责举证证明。我们坚持本证与反证的界分规则,这个问题就容易搞清楚。无论本证与反证如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转换,本证一方总是要承担举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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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一、举证责任由谁承担1、举证责任由谁承担视具体情况而定,具体情况如下:(1)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如果是由当事人进行提出主张的话,那么当事人需要承担举证的责任;(2)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也可以由法院来承担举证的责任;(3 ...
2023-12-28 11:29

公交事故死亡(公交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6、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相关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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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怎样分配(民间借贷举证责任分配)

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有哪些举证责任(一)、证据 1、谁负责提供证据 根据 民事诉讼法 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出借人如果 起诉借款人 ,需要出借人举出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2、哪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 ...
2023-12-27 14:57

五级伤残赔偿多少钱(五级伤残赔偿标准多少钱)

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赔偿多少钱法律主观:一、1级至4级工伤 伤残赔偿标准 1级至4级 工伤伤残赔偿 标准,在中国全国各地都是统一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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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带人在责任划分(电动车带人撞人后的责任认定)

骑电动车带人出了事故怎么划分责任一、骑电动车带人出了事故怎么划分责任1、骑电动车带人出了事故处理如下:(1)如果电动车是事故过错方,车子后座又带了一名大于12周岁的青少年或者成人,机动车车主可凭借此事由,来减轻事故责任;(2)如果机动 ...
2023-12-27 17:08

两个担保人的责任划分(两个担保人怎样承担还款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两个担保人连带责任什么意思法律主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承担哪些责任要看担保合同是否有约定,没有约定的,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人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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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评残十级赔偿标准(车祸评残十级赔偿标准和计算方式)

车祸评残十级赔偿标准一、车祸评残十级赔偿标准1、车祸评残十级赔偿标准如下:(1)十级残疾赔偿金:城镇标准为7.3万元;农村标准为1.87万元;(2)被扶养人生活费;(3)医疗费赔偿金额:医疗费加医药费加住院费加其他费用;(4)误工费赔偿金额: ...
2023-12-28 12:04

工程合同违约金标准是(工程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

工程违约金怎么算法律主观:看情况: 一、 工程承包合同 对 违约金 的数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超过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二、工程承包合同对违约金的数额没有约定的,以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准,来支 ...
2023-12-27 17:03

车祸交通费赔偿(车祸交通费赔偿标准多少一天)

私家车被撞有交通费赔吗在发生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受害方除了可以要求赔偿汽车修理费外,如果产生合理的交通费和误工费的,也可以要求赔偿,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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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依据什么执行

国家拆迁补偿标准2024新八条2024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草房1900元/平米;砖瓦房2400元/平米;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2800元/平米;楼房(二层以上)3300元/平米;地上(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原则;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 ...
2023-12-28 11:49

9级伤残鉴定标准赔偿多少钱(9级伤残一共赔多少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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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厂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无证厂房拆迁补偿标准)

没有房产证的厂房拆迁怎么补偿法律主观:没有房产证拆房的补偿首先要判定其合法性和合规性,如果合法又合规,其补偿方式是和该集体其它房屋补偿方式是一样的,每个地方具体的补偿标准会不一样,大概由房屋拆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房屋停产停业 ...
2023-12-27 15:32

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2021最新(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2019最新)

回答: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不同规模企业的发展,并给予相应的政策和管理支持,回答:企业规模是划分大中小企业的重要标准之一,在中国,大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产规模、年营业额、从业人数以及产业类别等多个因素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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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律师费用收取标准(离婚案件律师费用收取标准2024)

律师离婚案件怎么收费标准律师离婚案件收费标准如下:1、咨询费:律师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时,需要收取一定的咨询费用,一般按照时间计费。咨询费用的收取标准因律师所在地区、律师等级、律所规模等因素而有所不同;2、诉讼费:如果离婚案件需要通过 ...
2023-12-28 12:54

父母离婚后子女生活费(离婚后子女生活费标准)

一、抚养费可以强制执行吗对于抚养费可以强制执行吗的问题,简要回答如下:如果是在民政局办理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对方不按时、足额地履行,这时要以孩子名义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或调解后,对方如果还不履行,这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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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有哪些标准(夫妻感情破裂如何挽回婚姻)

夫妻感情破裂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夫妻感情破裂认定的标准有以下:1、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2、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3、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感情破裂一方不肯离婚怎么 ...
2023-12-28 11:44

2024年车祸赔偿标准(2024年车祸赔偿标准最新)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标准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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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会判多少年(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量刑标准金额)

伪造商标罪判刑多少年伪造商标罪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重,判刑可能从一年以下到七年不等。伪造商标罪是指以非法手段制造、销售伪造的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伪造、买卖伪造的注册商标 ...
2023-12-27 16:38

2024交通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交通8级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有以下几种:1、肇事者对被害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索赔包括:医疗费用、住院费用及其伙食费、误工费用等等,若导致被害人受到严重伤害或者严重残疾的情况,受害方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后续康复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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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十字路口直行相撞责任怎么划分(两辆车十字路口都是直行相撞谁的责任)

三、十字路口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1、没有信号灯,没有交警指挥,相向行驶,左转弯的A车与直行的B车发生事故,A车负全责,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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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营养费赔偿标准

在我国交通事故赔偿营养费的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受害人年幼、年迈或因严重伤害或者损伤部位特殊而影响进食,【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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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标准(2023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标准)

二、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和计算公式1、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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